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8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永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可亦、孫王狩猛、孫玉文間請求返還溢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元,應繳裁判費為20,508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18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可亦、孫王狩猛、孫玉文間請求返還溢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元,應繳裁判費為20,508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