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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84號

返還溢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楊淑儀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永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可亦、孫王狩猛、孫玉文間請求返還溢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元,應繳裁判費為20,508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84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溢領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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