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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0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林婕妤

上訴人
林純如
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宣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提起上訴一併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以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09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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