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09號
- 上訴人
- 林純如
- 訴訟代理人
- 蘇偉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宣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提起上訴一併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以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