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施盈志
- 當事人吳盈良、與被上訴人宏陽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49號 上 訴 人 吳盈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陽國際有限公司(即永慶不動產高雄大順加盟店)間之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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