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羅大為(原名LO DAVID 羅志誠)
- 送達代收人
- 薛西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志傑、羅淑媛及洪羅雅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