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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徐彩芳

上訴人
李秋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戴增榮妹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5,000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4,9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57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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