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宏瑜(原名劉楊宏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陳樂娘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而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