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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賴寶合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宏瑜(原名劉楊宏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陳樂娘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而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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