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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給付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楊淑儀

上訴人
即原告
鄭東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銘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繳裁判費為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22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補償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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