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東元
- 即原告
- 雅宴丹寧基調坊即夏昭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康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00,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353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提出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