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83號
- 原告
- 洪偉倫
- 被告
-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豐文
- 訴訟代理人
- 許菀珆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本主文欄關於「二、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6,41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二、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6,416元及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事實及理由欄關於「五、綜上所述,原告所訴於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334元,及給付加班費4萬6,416元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五、綜上所述,原告所訴於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334元,及給付加班費4萬6,416元及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