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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5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邱慈慧
債務人
蔡秉承(原名:蔡坤昇)即翔昇冷飲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玖萬陸仟伍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率(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 │││(年息)│├──┼─────┼─────┼──────┼───────────┤│ 1 │378,120元 │1.83% │自民國110年6│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至│││││月26日起至民│民國111年1月12日止,按│││││國110月7月25│年息百分之0.213計算。 │││││日止││││├─────┼──────┤││││2.13% │自民國110年7│自民國111年1月13日起至│││││月26日起至民│民國111年1月26日止,按│││││國111月1月12│年息百分之0.313計算。 │││││日止││││├─────┼──────┤││││3.13% │自民國111年1│自民國111年1月27日起至│││││月13日起至清│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償日止│0.626計算。 │││││││├──┼─────┼─────┼──────┼───────────┤│ 2 │18,410元 │2.13% │自民國110年9│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 │││││月26日起至民│至民國111年1月12日止,│││││國111月1月12│按年息百分之0.213計算 │││││日止│。│││├─────┼──────┤││││3.13% │自民國111年1│自民國111年1月13日起至│││││月13日起至清│民國111年4月26日止,按│││││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313計算。 ││││││││││││自民國111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26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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