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重訴字第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重訴字第3號
- 原告
- 孟憲玲
- 被告
- 朱春木
- 被告
- 高雄市鼓山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福成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0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所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152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