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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8號

111年度救字第7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方惠萍
原告
兼訴訟代理 施勝民
原告
被告
高春菊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略謂被告前持遭偽造之本票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所受償之金額為不當得利,應予返還等語。經查,被告住居所地位於高雄市燕巢區、仁武區,有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及原告起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原告於起訴時主張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亦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一併審酌。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88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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