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景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朱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捌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6,9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64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裁判費30,865 元,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4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宗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