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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8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王宗羿

上訴人
即被告
朱景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朱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捌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6,9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64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裁判費30,865 元,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4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許丘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89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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