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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4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鍾淑慧王雪君洪韻筑

原告
蔡鎰名
訴訟代理人
陳迎晴
訴訟代理人
鄭美月
被告
陳榮琳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街00巷0號
陳文賢
蔡維倫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守勛
被 告 曾蔡布
葉蔡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張碧雲律師
被 告 蔡千嚴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
被 告 蔡丁楠

蔡安心

蔡丁財

陳蔡月娥

曾蔡秀美

許致富

許鈴靖

許蔡秀碧

林蔡秀燕

蔡佳芳

蔡易珍

陳蔡清月

洪蔡粧

蔡明得

蔡明宏

阮蔡梅雀

曾蔡梅葉

蔡梅花

蔡聚成

鄭智仁

鄭智元

鄭佳勳

張簡明星

張簡明福

張簡明輝

張簡明斌

邱張簡素芳

許月雲之遺產管理人林俊寬律師

追加 被告 何綉鳳(即蔡見順之承受訴訟人)

蔡萬駿(即蔡見順之承受訴訟人)

蔡萬融(即蔡見順之承受訴訟人)

蔡雅如(即蔡見順之承受訴訟人)

蔡洪春梅(即蔡見成之承受訴訟人)

蔡志偉(即蔡見成之承受訴訟人)

蔡炎霖(即蔡見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受命法官洪韻筑行準備程序,為因應審判業務需要,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洪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珮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46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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