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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7號

確認營業讓與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劉定安

上訴人
常客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日富
被上訴人
林○淳(民國98年出生)
法定代理人
林家瑞(即林○淳之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營業讓與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27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營業讓與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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