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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王耀霆楊境碩翁瑄禮

上訴人
即被告李中元即仁惠婦幼醫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新德、王群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7,6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37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楊境碩

法 官 翁瑄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80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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