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即被告李中元即仁惠婦幼醫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新德、王群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7,6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37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80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