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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8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洪偉倫
被告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訴訟代理人
許菀珆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本主文欄關於「二、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6,41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二、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6,416元及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事實及理由欄關於「五、綜上所述,原告所訴於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334元,及給付加班費4萬6,416元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五、綜上所述,原告所訴於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334元,及給付加班費4萬6,416元及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83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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