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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鄭峻明
  •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義中前對被告張清松即翔成企業社聲請發支付命令(111 年度司
  • 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9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義中 原告前對被告張清松即翔成企業社聲請發支付命令(111 年度司促字第5161 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新台幣(下同)22萬2,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2,430 -500= 1,930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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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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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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