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新、黃義中、前對被告張清松即翔成企業社聲請發支付命令(111 年度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9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義中 原告前對被告張清松即翔成企業社聲請發支付命令(111 年度司促字第5161 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新台幣(下同)22萬2,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2,430 -500= 1,930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