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92號
- 原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代理人
- 黃義中
原告前對被告張清松即翔成企業社聲請發支付命令(111 年度司
促字第5161 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新台
幣(下同)22萬2,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2,430 -500=
1,930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