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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92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義中

原告前對被告張清松即翔成企業社聲請發支付命令(111 年度司

促字第5161 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新台

幣(下同)22萬2,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2,430 -500=

1,930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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