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王仲毅、李嘉宏即趁鱻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06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仲毅 債 務 人 李嘉宏即趁鱻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玖萬參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