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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93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8 日

聲請人
呂孟寰

上列當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為盒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盒食公司)之清算人,而盒食公司所在地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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