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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84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陳慧芬
被告
龔俞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9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嗣原告於起訴後聲請訴訟救助,復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76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該裁定於111年6月23日送達原告後,原告並未抗告而確定,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40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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