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重國字第3號
111年度審重國字第4號
111年度審重國字第5號
111年度審重國字第6號
111年度審重國字第7號
111年度審重國字第8號
- 原告
- 郭蓁鍰
上列原告與附表所示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2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1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案 號 被 告 111年度審重國字第3號 口罩廠仿口罩廠 111年度審重國字第4號 供輝興業有限公司、高鈺興業有限公司、泰菁興業有限公司、湯潤政、湯智凱、黃明欲、吳俊德等、尚諾奈服飾、新發利鐵材有限公司、鳳山區發山路整排 111年度審重國字第5號 柏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統企業有限公司、鳳山區水管路整排 111年度審重國字第6號 三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健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整個新厝路大坪頂 111年度審重國字第7號 合作金庫鳳松分行等 111年度審重國字第8號 凰新企業有限公司、整個鳳林一二三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