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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重國字第3號

111年度審重國字第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洪培睿

111年度審重國字第5號

111年度審重國字第6號

111年度審重國字第7號

111年度審重國字第8號

原告
郭蓁鍰

上列原告與附表所示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2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1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案              號 被                          告 111年度審重國字第3號 口罩廠仿口罩廠 111年度審重國字第4號 供輝興業有限公司、高鈺興業有限公司、泰菁興業有限公司、湯潤政、湯智凱、黃明欲、吳俊德等、尚諾奈服飾、新發利鐵材有限公司、鳳山區發山路整排 111年度審重國字第5號 柏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統企業有限公司、鳳山區水管路整排 111年度審重國字第6號 三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健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整個新厝路大坪頂 111年度審重國字第7號 合作金庫鳳松分行等 111年度審重國字第8號 凰新企業有限公司、整個鳳林一二三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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