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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重訴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重訴字第3號

原告
孟憲玲
被告
朱春木
被告
高雄市鼓山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福成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0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所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152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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