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吳思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告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漢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黃羽駿律師 被 告 大川大立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80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提供財務報表予原告對帳、計算分配利潤,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故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4,450,000元(計算式:2,800,000元+1,650,000元=4,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5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