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4號
- 原告
-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思漢
- 訴訟代理人
- 張名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羽駿律師
- 被告
- 大川大立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台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80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提供財務報表予原告對帳、計算分配利潤,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450,000元(計算式:2,800,000元+1,650,000 元=4,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