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號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英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星野肉肉鍋美食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25001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76,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86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50,3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