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號
- 原告
-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村上英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星野肉肉鍋美食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25001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76,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86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50,3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