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8號
111年度救字第78號
- 原告
- 方惠萍
- 原告
- 兼訴訟代理 施勝民
- 原告
- 人
- 被告
- 高春菊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略謂被告前持遭偽造之本票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所受償之金額為不當得利,應予返還等語。經查,被告住居所地位於高雄市燕巢區、仁武區,有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及原告起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原告於起訴時主張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亦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一併審酌。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