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陳怡安即睿豐眼鏡企業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1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宇盛 被 告 陳怡安即睿豐眼鏡企業行 龔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柒仟零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民國一○二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2、24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怡安即睿豐眼鏡企業行邀同被告龔于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借款期間為5 年,自109 年6 月11日起至114 年6 月11日止,以每月為1 期,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原告公告之定期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1.560%計息(目前為2.775%),嗣後隨該指標利率變動而 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並約定遲延繳納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暨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且約定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上開借款於110 年10月12日變更借據契約,原借據所定借款期間為自109 年6 月11日起至114 年6 月11日止改為自109 年6 月11日起至115 年6 月11日止,原借據所訂本息攤還方式為自109年6 月11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改為自110 年9 月11日起至111 年9 月11日止按月繳息,每月收回本金15千元;自111 年9 月11日起至115 年6 月11日止,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陳怡安即睿豐眼鏡企業行自111 年6 月1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1,387,0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另龔于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㈡如獲勝訴判決,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 02 年度甲類第3 期債票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變更借據契約、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42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4,761元,而原告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仙宜 附表: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387,044元 自民國111 年6 月11日起至民國111 年7 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2.650 %計算利息,及自民國111 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1 年7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