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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高瑞聰黃姿育林家伃

上訴人
即原告
胡人豪

胡馨尹

胡尹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金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3月9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5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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