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75號
- 原告
- 張錦燕
- 訴訟代理人
- 張秋貴
- 訴訟代理人
- 張俊麒
- 被告
-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內山高一
- 被告
- 曾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87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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