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張錦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75號 原 告 張錦燕 訴訟代理人 張秋貴 張俊麒 被 告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內山高一 被 告 曾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