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陳偉仁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郭重麟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陳林金縐
黃夕芬
黃馨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萬4,94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69萬9,999元,計應繳裁判費6萬9,067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