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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3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楊淑儀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偉仁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郭重麟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陳林金縐

黃夕芬

黃馨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萬4,94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69萬9,999元,計應繳裁判費6萬9,067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35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