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 上 訴 人
- 張芷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58,53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6,3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58,53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6,3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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