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張芷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張芷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58,532元,應徵第二審上 訴裁判費106,3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書 記 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