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游上陞
- 即原告
- 楊寶銀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游上德
賴惠莉(兼游祥程之承受訴訟人)
游景隆(即游祥程之承受訴訟人)
游景勝(即游祥程之承受訴訟人)
游琦蓮(即游祥程之承受訴訟人)
游雅瑞(即游祥程之承受訴訟人)
游雅詩(即游祥程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5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40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1962元(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參照),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