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8號
- 上訴人
- 林素梅(即王清正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高雄市凱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6萬4,03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128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高雄市凱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6萬4,03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