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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2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黃志傑

原告與被告何國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

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以刑事案

件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70號判決諭知不受理為由,而

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946,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20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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