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20號
- 原告
- 黃志傑
原告與被告何國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
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以刑事案
件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70號判決諭知不受理為由,而
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946,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