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6號
- 原告
- 黃志傑
- 被告
- 何國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7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惟因原告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民國112年3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