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85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士睿律師
- 被告
- 兼下一人訴
- 被告
- 訟代理 人 徐梅綺
- 被告
- 徐正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與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與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徐梅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徐梅綺」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