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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昆南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竑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惠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93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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