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選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燈發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昆政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8日本院112年度選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選字第6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昆政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8日本院112年度選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