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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選字第6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王琁徐彩芳黃顗雯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燈發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昆政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8日本院112年度選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琁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選字第6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