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鄭螢伶、唯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劉家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78號 原 告 鄭螢伶 住○○市○○路○○巷○號 送達代收人 蘇湫雲 被 告 唯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家成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民國111年10月12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2年10月12日」。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三、關於「被告積欠原告112年5、6月薪資 各26,100元、9,90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5.588元 」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告積欠原告112年5、6月薪資各26,100元、8,10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5,58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