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94號
- 聲請人
- 林大經
- 訴訟代理人
- 黃培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芳交通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5,493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聲請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聲請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