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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8 日

債權人
星海灣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忻珮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通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請求標的金額(聲請狀所載之請求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7,170元,惟訴訟標的金額欄與原因事實欄所載為95,489元不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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