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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4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債權人
林家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秉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台端為債權人之依據,若無法提出證明請變更債權人,(統一發票蓋章處為冠村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二、債務人葉秉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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