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林家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424號 債 權 人 林家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秉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台端為債權人之依據,若無法提出證明請變更債權人,(統一發票蓋章處為冠村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二、債務人葉秉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