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冠村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林家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424號 債 權 人 冠村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秉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葉秉澄住所地在高雄市左營區,此有戶籍謄本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