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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527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1 日

聲明異議人即

債權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余清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吳美慧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本院酌留債務人必要生活費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依常理一般人會將生活所需之剩餘款作為投資理財,而非債務人所述仰賴股市不確定之所得如股利、股息及交易等以支撐基本生活所需,次查債務人仍有其他利息或營利收入,其有華南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中國信託全球受益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顯見債務人係以生活必要費用以外之其他款項,投資上開股票及ETF基金,顯見上開股票及ETF基金均非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為此對酌留生活費之處分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但不得短於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為強制執行法第52條所規定。次按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則為同法第122條定有明文。

三、本院調查及判斷如下:

(一)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股票債權,經本院以112年8月3日雄院國112司執良字第85277號執行命令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新百王證券集保帳戶內之股票,經囑託變賣所得為新臺幣(下同)351,911元,且據債務人於112年8月16日具狀聲明異議其係喪偶之老婦,謀生困難,仰賴股市微薄股利、股息及交易獲利支撐基本生活所需,股票本體若遭拍賣變價,將頓失生活所依等語。

(二)經查債務人109年、110年、111年所得分別為8,876元(其中投資股利或營利所得為1,118元、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2,677元、華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利息所得5,081元)、17,546元(其中投資股利或營利所得為12,575元、華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利息所得4,971元)、15,012元(其中投資股利或營利所得為10,141元、華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利息所得4,871元),名下財產即為股票投資,別無其他不動產,現投保於高雄市框畫設計服務人員職業工會,不適用就業保險,無社會補助資料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查詢結果、社會補助查詢結果等件為證。

(三)債權人復於112年10月19日聲請追加執行債務人於華南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下稱華南銀行信託專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中國信託全球收益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中國信託投信ETF)之利息及營利收入債權,經本院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無效果。又經本院函詢債務人於華南銀行信託專戶及中國信託投信之所得,據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以「經查吳君於本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項下雖有開戶紀錄,惟現已無投資餘額存在」等語,另據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以「所詢債務人吳美慧君所持有之基金為中國信託全球收益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信託恒生中國高股息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系爭基金營利所得給付新臺幣1,852元及2,988元係為債務人111年度持有系爭基金之收益分配所得金額而非證券買賣交易所得金額。系爭基金為上市掛牌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受益憑證,投資人係透過其往來證券商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取得,其交易資料留存於其往來證券商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資料庫中」等語。

(四)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年已61歲(民國00年生),其配偶於100年11月21日死亡,債務人現無勞保,近三年度所得均僅有股票投資之股利、營利所得及華南銀行信託專戶之利息所得,而本件業已執行變賣其持有之全部股票(含中國信託投信ETF),且據華南銀行函覆專戶內已無投資餘額等情,堪認有酌留其必要生活費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對本院酌留債務人三個月必要生活費之處分為聲明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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