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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87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2 日

聲請人
楊同河
相對人
歐陽嘉璐

孫弘諺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001 112年3月19日 1,500,000元   7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3月19日 WGO0000000 002 112年2月6日 660,000元 660,00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6日 WGO0000000 003 111年11月22日 900,000元 9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1月22日 WGO0000000 004 111年11月11日   750,000元  75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1   月11日 WGO07345    38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879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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