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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5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洪培睿

抗告人
即原告
羅鐘麗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洪鐘麗卿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2月8日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8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