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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秦慧君王耀霆鄭靜筠

異議人
即聲請人
彭宗信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AV000-H108116、AV000-H108117間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06號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106號駁回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第4款提起異議,惟本院上開裁定並未強制異議人提出文書、勘驗物,亦非同法條第1項其餘各款所列之裁定,其異議自不合法。

三、從而,異議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06號裁定提出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6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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