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6號
- 異議人
- 即聲請人
- 彭宗信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AV000-H108116、AV000-H108117間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06號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106號駁回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第4款提起異議,惟本院上開裁定並未強制異議人提出文書、勘驗物,亦非同法條第1項其餘各款所列之裁定,其異議自不合法。
三、從而,異議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06號裁定提出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