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70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陳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0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未據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37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0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未據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