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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70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楊儭華

抗告人
即原告
陳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0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未據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70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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