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4號
- 原告
- 晶宸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泰興
- 訴訟代理人
- 鍾義律師
原告與被告鑑興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3,24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685元,扣除原告前在本院112年度雄
司調字第238號繳納之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78,6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